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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风雷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9年8月24日,睢*民法院作出(2009)睢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常风雷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09)徐*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2012)徐*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现已实际执行六年七个月二十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常风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常风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常风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常风雷的刑期减去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1274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常风雷,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连东

  • 审判员刘康

  • 审判员胡晓文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