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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8年12月11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08)赣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法院以(2009)连刑一终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28日经江苏省*民法院以(2012)徐*执字第05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0866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伯亚

  • 审判员胡晓文

  • 审判员刘康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