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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5月20日,淮安*民法院作出(2013)淮少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45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7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赔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0537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作云

  • 审判员刘康

  • 审判员胡晓文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