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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13日,淮安*民法院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2)淮中刑终字第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1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且系涉黑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累犯,且系涉黑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0501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作云

  • 审判员陆连东

  • 审判员胡晓文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