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8年3月2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29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9日经江苏*民法院以(2010)苏*执字第0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5日经江苏*民法院以(2012)苏*执字第07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3月4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平缝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29年6月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陈*,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张乐一
代理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施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