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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晓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洪刑初字第0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晓晓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予以追缴。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1021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2840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江*减刑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财产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中刑执字第2193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江*,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舜

  • 审判员施素芬

  • 代理审判员周一星

  • 书记员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