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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盗窃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计942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灌少刑初字第0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连少刑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02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对被害人经济赔偿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去有期徒刑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中刑执字第1557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汉军

  • 审判员施素芬

  • 审判员周一星

  • 书记员徐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