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陈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模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罚金九千元,已履行,赃款1900元,已退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陈*,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道清
审判员姜玲
代理审判员贾黛舒
书记员赵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