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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聚众斗殴罪、强迫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2011)楚少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所部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刑执字第594号
  • 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道清

  • 代理审判员徐海宁

  • 代理审判员贾黛舒

  • 书记员郇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