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江宁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容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已执行罚金已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梁*,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道清
审判员姜玲
审判员潘启芳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