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