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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9)杭下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元。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浙杭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三个月,罚金已缴纳。浙*子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浙杭刑执字第7550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蔡*,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小玲

  • 审判员杨宏林

  • 代理审判员李云

  •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