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杭西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朝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林*,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龚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