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甬仑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黄*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黄*,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审判员俞永平
书记员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