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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管教所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浙杭刑执字第4981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健

  • 审判员蔡能娜

  • 审判员俞永平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龚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