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管教所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刘*,现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审判员俞永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龚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