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审判员林金林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