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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等强迫卖淫、抢劫、抢夺、转移赃物案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诉[200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抢夺罪、转移赃物罪、被告人杨*犯强迫卖淫罪,于200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强迫卖淫事实

2005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曹*、杨*伙同覃*(另案处理)在瑞安*办事处瑞湖路105号开设的小红发廊里,组织魏*、李*卖淫,遭魏*、李*拒绝。被告人曹*、杨*就以拍裸体照、带到外地卖淫等相威胁,强迫魏*、李*卖淫。魏*被迫卖淫前,被告人杨*强行奸淫魏*遭拒绝时,被告人曹*用语言威胁魏*,帮助被告人杨*奸淫了魏*。在被告人曹*、李*的迫使下,魏*、李*在小红发廊里多次向他人卖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的陈述,证人阿*、黄*的证言,以及黄*对魏*的照片辩认笔录,检查笔录,黄*和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劫事实

2005年2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曹*同彭*、袁*(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瑞安*事处岭下村办公楼附近,从背后袭击抢夺行人舒*斜背在身上的挎包,在舒*紧抓挎包不放的情况下,彭*将舒*拽倒在地,接着,被告人曹*和彭*将倒地的舒*拖了一段路,劫取挎包后逃离。挎包内有现金1300元、三星手机1只。经估价,该手机价值1800元。合计3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舒*的陈述,证人袁*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抢夺事实

2005年2月间,被告人曹*他人在瑞安市等地抢夺3次,抢夺数额2389元。具体如下:

1、2005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同彭*、袁*窜至瑞安*办事处所坦街,彭*、袁*望风,被告人曹*强行夺取行人薛*的手提包1只,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小灵通1只。经估价,该小灵通价值289元。合计2289元。

2、2005年2月1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曹*同彭*、袁*窜至瑞安市虹桥路外滩一小区居民楼的楼梯上,强行夺取一妇女的手提包1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手机1只。

3、2005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同彭*、袁*窜至瑞安市奥林匹克娱乐城附近,对过路的两名女青年实施抢夺,夺取手提包后,因被群众追赶、阻拦而弃包逃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的陈述,证人袁*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销售赃物事实

2005年10月12日凌晨,刘*(另案处理)、袁*经事先预谋窜至瑞安市瑞湖路103号前,窃取谢*的浙CB4908蓝色普通桑塔纳汽车1辆。刘*、袁*找到被告人曹*,要求其提供现金作路费和汽车加油,被告人曹*身边无现金。刘*、袁*遂向他人借到200元现金后驾车逃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曹*。被告人曹*明知刘*、袁*盗窃了汽车的情况下,于当日中午伙同彭*赶到台州市与刘*、袁*会合,欲在台州市销赃该车未果。后被告人曹*伙同刘*、袁*、刘*(另案处理)驾车至江西省安福县,将该车销赃给他人,得款6500元。被告人曹*分得赃款50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35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谢*。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谢*的陈述,证人刘*、袁*、刘*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该车已追回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曹*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杨*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并强奸一人迫使其卖淫;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结伙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被告人曹*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抢夺罪、销售赃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构成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杨*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曹*构成转移赃物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曹*曾有前科劣迹,且在抢夺犯罪中,一年内连续实施三次抢夺,依法和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曹*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杨*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曹*退赔被害人舒*人民币3100元、薛*人民币2289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四、被告人曹*非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瑞刑初字第316号
  •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抢夺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福明

  • 人民陪审员陈延章

  • 人民陪审员南小华

  • 书记员苏其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