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黄**。
被执行人黄*。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农堂文
审判员李健祥
审判员周义富
书记员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