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农民。
被告钟*,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秀丛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