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唐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