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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民初字第889号
  •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覃*。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唐营

  •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