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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法少民初字第00036号
  •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

  • 被告王*,男,民族不详,职业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贻云

  • 书记员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