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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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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王*,男,民族不详,职业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贻云
书记员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