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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唐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法少民初字第00007号
  •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某某,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 被告唐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袁琴

  • 书记员肖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