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聂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万某某,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万朝曲,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聂某某,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庹昌文
书记员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