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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聂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聂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43号
  •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某某,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 委托代理人万朝曲,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 被告聂某某,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庹昌文

  • 书记员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