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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86号
  •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 被告蒲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其柱

  • 书记员张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