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蒲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其柱
书记员张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