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何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甲,女,汉族,农民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程安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何*甲,男,汉族,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文利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