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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何*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何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24号
  •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甲,女,汉族,农民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 委托代理人程安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何*甲,男,汉族,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文利

  •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