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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潼法民初字第01463号
  •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游献伟

  •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