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游献伟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