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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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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女。
被告苏*,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正文
书记员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