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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忠法民初字第03451号
  •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陶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 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田某某,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啟芳

  • 书记员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