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陶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啟芳
书记员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