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与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甲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甲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梁法民初字第02402号
  •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生于2006年8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

  •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曾*,女,生于1986年7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小兵

  • 书记员刘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