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甲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甲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生于2006年8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女,生于1986年7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小兵
书记员刘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