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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迎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彭某某以及证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7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彭*。原、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儿子彭*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300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儿子一直按约定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时间,然而,从2014年12月份起,儿子坚决不跟随被告生活,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小孩现在每月的开支约为1000多元。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故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8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辩称,首先,被告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小孩应该由被告抚养,原告曾在小孩由被告抚养期间,擅自改变双方原来协商一致的决定,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小孩读书的学校;其次,如果小孩自己愿意跟随原告生活,那么被告也只能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给付抚养费;最后,原告没有给付小孩这两年的生活费,要求原告按协议支付此笔费用。被告现在从事医生行业,每月收入为4000.00多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于2003年7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彭*甲。双方于2013年3月1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婚生子彭*甲由被告彭*某抚养,原告徐某某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300元,余下其他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女方有探视权。协议签订后,小孩彭*甲一直随被告彭*某生活,2014年年底,小孩彭*甲开始到原告处生活至今。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均系医生,原告徐某某有固定收入和住所,被告彭*某每月收入为4000.00多元。婚生子彭*甲出庭明确表示今后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婚生子彭*甲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小孩彭*甲由被告抚养,但在2014年年底,小孩已经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彭*甲现已年满十二周岁,其出庭证言明确表示要求跟随原告徐某某共同生活。加之目前原告徐某某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房,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和条件,故对小孩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徐某某要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应承担婚生子彭*甲的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被告的给付能力以及小孩彭*的学习、生活实际需要,本院酌定小孩抚养费标准为每月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变更婚生子彭*甲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

二、被告彭某某从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彭某某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497号
  •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某某,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 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梁迎春

  • 书记员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