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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法民初字第03286号
  •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某某,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

  • 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袁菁

  • 书记员黄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