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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60号
  •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 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慧

  • 书记员李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