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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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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慧
书记员李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