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谈*,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东。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小光
书记员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