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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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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28号
  •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韦智宏

  • 书记员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