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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甲郭*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39号
  •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200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 被告郭*,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龚一

  •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