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甲郭*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女,200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郭*,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龚一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