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6年4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女卜**随被告卜颜生活。近年来,女儿卜**的生活、教育均由原告梁*负责,女儿也表示愿意随原告梁*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卜颜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4月24日在法
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卜嘉*(1995年5月15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但近年来小孩一直事实上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小孩卜嘉*由原告抚养,小孩卜嘉*本人也书面同意随原告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常住人口信息。2、询问笔录。3、调解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时虽协议子女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小孩事实上较长时间随原告生活。审理中,小孩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为小孩健康成长,原告抚养小孩较为适宜,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卜嘉艺由原告梁*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韦海军,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尧福安
书记员赵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