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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7号
  •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

  • 被告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牛果

  • 书记员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