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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大民一初字第879号
  •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 委托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罗**,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峄

  • 书记员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