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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与被上诉人李*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仁*区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甲、被上诉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12月28日生育了女儿李**。2006年11月28日原、被告经诉讼判决离婚,四川省**人民法院以(2006)攀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李**随被告生活、居住。现李**在攀枝**大河中学上初中,学习成绩不理想。李**在校学习期间,曾三次离家出走。李**曾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生活。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询问了李**,李**表示,愿意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表示要改变李**的成长环境,改变李**的不良现状,故起诉要求变更李**的抚养关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月,学费、医疗费原、被告平摊;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李*丙在第一次离家出走时留的便条1份、个人基本情况档案1份、申请书1份、保证书1份、(2006)攀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1份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李*丙现已近15岁,对自己生活的环境评价、父母对待自己如何有一定的判断力,对现在到底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的表态前后矛盾。父母的关爱、生活、学习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现李*丙成绩不理想,曾离家出走。父母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关爱子女是人的本性。原告表示要改变李*丙的成长环境,改变李*丙的不良现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李*丙变更为随原告李*乙生活、居住,李*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月底前给付李*丙抚养费800元至李*丙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李*乙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乙负担25元,由被告李*甲负担2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不属实。李*乙现又生育两个小孩,所租房屋仅有几平米,无法照顾女儿李*丙,且李*丙向法院所作询问笔录也是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请求按照女儿李*丙意愿判决其抚养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乙辩称,我虽然又有两个孩子,但仅有小的女儿跟我生活,现租住房屋近二十平米,女儿李*丙跟我生活并无困难。李*丙和李*甲共同生活不仅学习不好,还离家出走,且孩子离家出走李*甲都不寻找,对孩子不负责任。要求变更李*丙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经本院询问李**,其表示愿意和父亲李*甲共同生活,因母亲李*乙又生育两个孩子,无法照顾自己,不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本院依法所作询问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上诉人李*甲与被上诉人李*乙离婚后再婚并生育两个孩子,而李*甲未再婚且未再生育子女,加之双方离婚后,婚生女李*丙一直随李*甲生活,根据李*乙与李*甲双方的具体情况,李*丙由李*甲抚养更能为李*丙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且李*丙现已年满14周岁,在一审及本院询问中其均表示愿意随父李*甲生活,不愿意随母李*乙生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子女的选择意愿,李*丙随父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和身心健康。故原审判决变更李*丙随母生活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攀枝花市仁*区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攀民终字第715号
  • 法院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胥军

  • 审判员黄群

  • 审判员董敏

  • 书记员林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