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某某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8月19日,经攀枝**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王*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一年来,原告认真履行了对王*某的抚养义务,并经常探望,与孩子相处融洽,感情颇深。原告每次将王*某送回被告处,她都哭闹着要妈妈。今年8月27日,原告探望完孩子后,将其送回,后来被告曾几次电话告知原告,孩子不停哭闹要找妈妈,以至于被告安抚不了。原告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加上孩子幼小对母亲越来越依赖,为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婚生女王*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给付**某抚养费600元至独立生活止;3、王*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对此病的一切治疗费用,除可报销的药费外,剩余部分由原告与被告平均承担。

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交证据:1、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2、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同意女儿由她母亲抚养,但我现在没有工作,经济能力有限,目前我只能保证每个月400元的抚养费,女儿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的医疗费我也愿意分担一半。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现有稳定的住所、职业和收入,加上孩子幼小,由母亲抚养教育更利于小孩子的成长。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也无异议,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某某抚养费600元至独立生活止,按现实生活条件和生活要求比较适当,被告应予以保证。原告主张的王某某今后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虽然被告愿意分担一半,但因尚未发生,本院不宜预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女王某某变更为由张某某直接抚养。

二、王*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某抚养费6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王*负担(已由张某某支付,王*给付**某抚养费时一并支付给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6号
  •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现住攀枝花市东区。

  • 被告王*,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潘钧

  • 书记员吴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