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4年7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兰*
被告:杨*
委托代理人:周瑜,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念
书记员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