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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愿意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剑阁民初字第1806号
  •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教师。

  • 委托代理人何康兮,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大学文化,教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元勇

  • 书记员代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