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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犍为民初字第517号
  •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 委托代理人:古琳,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余晓林,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晓霞

  • 书记员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