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古琳,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晓林,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晓霞
书记员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