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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u0026ldquo;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汉民初字第1885号
  •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 被告张*,男,生于1992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远富

  • 书记员邓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