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大竹民初字第2691号
  •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19日,汉族。

  • 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雪松

  • 书记员王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