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汪*,女,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登武
书记员王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