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某某与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婚生女邓*乙随被告邓*甲生活并由其监护抚养的离婚协议。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时,没有征求邓*乙的意愿,相关法律规定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十岁以上则尊重子女的意愿,现邓*乙要求跟随母亲陈某某生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变更婚生女邓*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监护。

被告辩称

被告邓*甲口头辩称,原告陈某某一直没有管过女儿,女儿从6岁至今都是我一手拉扯大的,不是你原告想带走就带走的,我不同意对邓*乙变更监护抚养关系,如果要变更抚养关系,则原告陈某某要支付我7万元的抚养费,她不拿钱我就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甘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按调解协议,婚生女邓*乙随被告邓*甲生活并由其监护抚养。经庭审质证,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调解书无异议,但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也不同意下女儿的户口,并提出要下就下原告的户口。

证据二、甘洛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女邓*乙的户口是登记在原告的户口簿上的。经庭审质证,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被告针对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由婚生女邓*乙签名的《申请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邓*乙愿意随父亲邓*甲生活。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我认为这是被告胁迫女儿写的,不是女儿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

一、峨眉山市xx镇初级中学校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出具的《证明》,证明邓*乙,女,14岁,系该校x年级x班的学生,从2014年9月至今一直在该校就读。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该证据无异议。

二、2015年9月16日,本院对邓*的询问笔录,邓*的最终表态意见是:她愿意随父亲邓某甲生活。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我没有意见,但被告要将女儿的户口转起走。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女儿的表态无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甲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一、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邓*甲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二、婚生女邓*乙跟随被告邓*甲生活并由其抚养监护,原告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直至邓*乙18周岁时止(2015年6月的抚养费已当庭给付,从2015年7月起,每月的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于该月15日前,通过银行以转帐的方式转入被告邓*甲的银行帐户内),原告随时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其他无争议”。离婚后不久,原告向*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对婚生女邓*乙的抚养关系。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9月16日在峨眉山市xx区xx镇初级中学校找到了邓*乙,并依法邀请了该校政教主任马某某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询问,邓*乙的最终表态意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另外,该校书面证明:邓*乙,女,14岁,系该校x年级x班的学生,从2014年9月至今一直在该校就读。庭审中,被告向*递交了邓*乙愿意随父亲邓*甲生活的《申请书》。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对婚生女的监护、抚养以及原告应按月支付抚养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而且该约定已经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进行了确认。现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因婚生女邓*乙已明确表态愿意跟随其父亲生活,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甘民初字第258号
  •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 被告邓*,男,生于1968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智勇

  • 书记员杨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