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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至民初字第895号
  •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 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树仁

  • 书记员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