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2月9日以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健
书记员杨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