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杨*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2月9日以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岳民初字第591号
  •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汉族,农民。

  •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健

  • 书记员杨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