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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陈**,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甲诉被告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张*甲与付某某于1989年5月4日登记结婚,张*乙于2009年2月25日出生,张*甲与付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登记离婚并约定张*乙随付某某抚养。现付某某外出务工,将张*乙留在老家并由付某某的现任丈夫管理。原告认为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故诉请判令:将原、被告之女张*乙原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付某某辩称:2015年1月28日,张**与付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属实,双方约定女儿张*乙由被告抚养。现张*乙和被告在一起生活,且女儿在成都市**实验学校读书,原告的听力不太好,女儿已习惯了随被告生活,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付某某原系夫妻,2015年1月28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女方:付某某。男方:张**。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二、双方婚生女张*乙,生于2009年2月25日,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直至其年满18岁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现张*乙在成都市**实验学校读一年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成都**语学校专用收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所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简阳民初字第3095号
  •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 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绍华

  • 书记员张杰